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問
《條例》規定的思想政治類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適用處分?
答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有關決策部署;
(三)在對外經濟合作、對外援助、對外交流等工作中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編輯丨田靜
校對丨殷會麗 王麗亞
審核丨楊立華 史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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