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問
《條例》規定的薪資、福利、待遇類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適用處分?
答
答: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超提工資總額或者超發工資,或者在工資總額之外以津貼、補貼、獎金等其他形式設定和發放工資性收入;
(二)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工資總額備案或者核準程序;
(三)違反規定,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四)在培訓活動、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差旅費用等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范圍;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
編輯丨田靜
校對丨殷會麗 孫蕊 王麗亞
審核丨楊立華 史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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