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反規定,個人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經營的企業;
(三)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國際組織等兼任職務;
(四)經批準兼職,但是違反規定領取薪酬或者獲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無形資產等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