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二、全民國防教育日的來歷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確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全民國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和軍事機關聯合組織,統一安排,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加。
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普及國防教育,使全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自覺履行國防義務,關心、支持、參與國防建設。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全民國防教育的普及,美、英、法、意、匈等國設有與國防教育日性質和功能相類似的“國防日”。
全民國防教育標志以長城、烽火臺、盾牌三個要素構成“國防”的概念,外圍用橄欖枝烘托、裝飾,紅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國無上的尊嚴與榮耀,“GFJY”為“國防教育”漢語拼音縮寫。標志簡明、莊重、美觀,較好體現了國防教育這一主題。
國防,即國家的防務。指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一)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尊嚴;
(二)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和幸福生活,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鞏固國家地位,維護世界和平,為人類發展進步做出貢獻;
兵役義務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項國防義務。它要求公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軍隊中服役或在軍隊之外承擔有關軍事方面的責任。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并對征集對象、免征對象、緩征對象、不征對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則規定;對拒不服兵役的規定了懲戒措施;還規定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有服現役、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兩種形式,其中,應征服現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普遍形式。
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統一,主要是指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壞、變更和以其他各種形式分裂肢解國家領土;維護國家政權的統一,不允許任何公民以各種方式分裂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的統一,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國家主權割讓給外國。
國防設施包括軍事設施、人民防空工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其他用于國防目的的設施。國防設施是國防的物質屏障。在戰時,它是打擊敵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時,它具有制約敵對力量的威懾作用。因此,保護國防設施,確保其效能的實現,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具體體現。
我國《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機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國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國防教育中,對于拒不履行接受國防教育義務的公民,要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除《國防法》和《國防教育法》之外,我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頒布施行了國防教育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也對公民的國防教育權利和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國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時,應正確認識國防活動的意義,明確國防的戰略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正確處理國家安全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當兩者發生矛盾時,要從國家安全大局出發,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為武裝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只要武裝力量建設或作戰需要,公民就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條件,自覺提供便利和協助。
編輯丨劉艷麗
校對丨殷會麗 田靜 陳玲
審核丨楊立華 史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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